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1616—2022)解读
国家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正式发布,2023年起实施
精准治污、科学治污、依法治污,印刷行业绿色转型有了新标尺。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11月联合发布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1616—2022)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该标准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,为印刷行业VOCs排放管理提供了专门的行业标准依据。
一、标准出台的背景
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中明确指出,“十四五”期间,要大力加强细颗粒物(PM₂.₅)和臭氧协同控制。
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是形成PM₂.₅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,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质和恶臭物质,被列为 “十四五”约束性指标。印刷工业是我国VOCs排放的重要行业,行业整体规模居世界第二,拥有各类企业近10万家,总产值约1.4万亿元。
此前,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—1996)和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—2019),存在行业针对性不强、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宽松等问题,无法支撑当前我国对于工业VOCs全过程控制需求。
二、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的特点
本标准基于从源头削减、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思路,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控制双管齐下,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的排污行为。
(一)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,规范无组织排放管理
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印刷行业VOCs管控难点。标准根据工艺特点,针对油墨、稀释剂、润版液、胶粘剂等VOCs物料储存、转移和输送,印前、印刷和印后等工序明确规定措施性控制要求。
此外,本标准提出了VOCs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,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,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。
(二)实施浓度和总量控制,完善有组织排放管控
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VOCs和颗粒物,其中颗粒物产生量较少,VOCs为主要污染物,且大多为有毒物质。
为全面管控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,同时又尽量简化污染物控制项目,采用 “综合指标+特征污染物” 的形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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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指标:非甲烷总烃(NMHC),控制VOCs类物质的总排放 -
特征污染物:突出重点,考虑光化学反应性和有毒有害性,管控苯和苯系物
标准还根据企业初始排放量实施差异化管控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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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排放量大的企业,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 -
对于排放量小的企业,只需要满足浓度指标要求 -
对于采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企业,不执行处理效率要求,鼓励企业采用水性油墨等源头措施削减排放总量
三、标准实施的可行性
近年来,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区域出台了相关地方标准,区域内印刷企业已率先开展了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,积累了达标技术的成熟案例,为标准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。
具体而言,出版物印刷企业可通过原辅材料替代等源头预防技术实现达标排放,不需要再进行升级改造;部分包装印刷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实施达标改造,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,但处于行业可接受水平。
标准制订过程中,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并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,市场已有预期。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,给予了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。
四、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
实施本标准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,可有效减少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,有利于保护周边公众健康,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。
实施本标准还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,有效解决 “劣币驱逐良币” 问题,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。同时,将引导印刷工业企业采用源头、过程及末端治理措施降低有机废气排放,推动行业绿色化发展。
五、地方实施动态
各地方也积极响应国家标准,出台相应地方细则。北京市于2023年4月24日修订发布了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1/ 1201—2023),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,进一步拓展了标准管控范围,由VOCs扩大到全部大气污染物。
河北省也于2025年9月1日发布了《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(DB 13/ 6188—2025),规定新建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,现有企业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结语
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发布实施,标志着我国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进入了新阶段。这一标准将推动印刷行业向绿色、低碳、环保方向转型,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有力支撑,同时也为行业建立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。
印刷企业应尽早熟悉标准要求,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,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达标排放,在环保法规日益严格的背景下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



